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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变态型人格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文章来源:北京德胜门中医院 发布日期:2013-10-29

变态是人的心理和行为失衡的非常规状态,是人在外界超常压力情况下作出的由应急性自我被动型非攻击性保护转化为具有主动型攻击性的一种违背常理和常规的反应。通常情况下,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被家庭、社会的各种力量舒缓、控制、规范甚至抑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能自如地张扬,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般都不会被外界和他人所察觉、发现、了解,而如果变态者的行为一旦失去家庭、社会力量的设法舒解及社会规范、法律的有力控制时,就可能形成极为可怕的后果,变态者的变态心理可能导致任何一类人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成为他们的侵害对象,变态者的个体悲剧就可能演化为社会悲剧,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是反社会的。

变态者的心理意识、思维方式往往超乎一般人的想象,且其通常都有反社会型人格心理障碍,一旦其内心认为可能遭致到了他人、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甚至仅仅是违悖了自己的意志和虚幻的想法,就极其可能导致变态者走向报复他人乃至报复社会的道路,即当其心中的魔鬼被无抑制地释放出来,其思想和心理就可能转化为以反社会为目的,那么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灾难,而是以侵害对象广泛、作案频繁疯狂、手段凶狠残暴为结局。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并非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其多数智商虽然并不高,但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以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底,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己的“好人”。他们在作案过程中思维往往都非常清晰、周到、冷峻,其作案目的是满足内心非同寻常的变态心理要求,根本不考虑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伤痛,也根本不计任何社会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态型人格犯罪就是公然与社会挑战,道德、制度、法律等社会规范在其心目中根本不值一提,因此,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变态型犯罪是社会公敌。

关于变态型人格犯罪的概念,在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结合实际,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变态型人格犯罪是由心理发生严重变态而引发的犯罪。变态是相对常态而言,常态就是在统计学中的中间的一部分,而超越常态极端的那部分就叫变态。目前,人们已经总结出了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显性的作案动机,只是受自己心理上的某种不正常嗜好或诱因驱使而去犯罪。通常,他们的作案对象或目标是特定的一类人,而犯罪过程中的侵财行为一般是顺手牵羊,而非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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