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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药物起效的测量

文章来源:北京德胜门中医院 发布日期:2014-01-13

确定药物起效的条件一般包括:1)有肯定临床意义的改变,2)常用的评估方法能够检测及时发现,3)排除安慰剂效应或治疗中的非特异性因素。起效可以定义为两种治疗药物在症状改善评分统计学上开始有显着差异;或者严格一点抑郁量表评分减分率达50%(临床);或者再严格一点HAMD评分<8分(临床)。

目前临床上用于评估起效快的方法主要有下述4类:

1.达到临床的时间(time to response):由de Paula 和 Omar 于1980年提出,标准为:治疗后HAMD评分率较基线值有统计学显着差异,或HAMD减分率达50%以上;

2.起效的时间(time to onset):Huitfeldt 和Montgomery (1983)提出应该再增加一个临床意义上的限制,即起效是指药物和安慰剂(或对照药物)之间在统计学上和临床上都有显着性差异。具体标准为:HAMD评分上两者有3分的差异(可能起效),或4分的差异(肯定起效);但在实际临床研究中很难见到研究药物与安慰剂(或对照药物)之间这么大的显着差异,因此医生建议有2分差异即可表明药物有临床显着性差异。

3.模式分析(pattern analysis):Quitkin及其同事(1984,1987)提出应该用抗抑郁药反应的时间模式来区别安慰剂与抗抑郁药之间的不同反应,因为的抗抑郁药主要与延迟的或持续的有关,而安慰剂的反应虽然也可能在治疗的初2周内,但不持久或波动变化的。具体标准为:1)持续:症状减轻后未再复燃;2)暂时:症状减轻后至少有1次复燃;3)早期起效:在治疗后1~2周内即观察到症状减轻;4)延迟起效:在治疗3周后才观察到症状减轻;5)无效。

4.生存分析,初由Kaplan和Meier(1958)提出。在抑郁症急性期临床治疗中,用生存分析的交互作用形式来评价抑郁症病人起效和临床的时间,其优点是:每个病人的重要参数(起效和临床的时间)是单独计算而不是以小组的均数来计算,这样更加准确。另外,数据来自所有病人,包括没有变化(即无效)的病人。这一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区分安慰剂效应(非持续性)与药物效应(持续性)。后来,Stassen及其同事(1993)研究提出了改良经典生存分析,即只包括持续临床和持续。有学者提出,这4类分析法中为客观和推荐的是生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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